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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

                        瀏覽:507 時間:2023-04-19
                        4.1.2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處無法進行噪聲測量或測量的結果不能如實反映其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影響程度的情況下,噪聲測量應在可能受影響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處進行

                        目    

                         

                         

                        前 言  ………………………………………………………………………………………………… Ⅱ 

                        1 適用范圍 ……………………………………………………………………………………………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術語和定義 ………………………………………………………………………………………… 1

                         

                        4 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 2

                         

                        5 測量方法 …………………………………………………………………………………………… 4

                         

                        6 測量結果評價 ……………………………………………………………………………………… 6

                         

                        7 標準監督實施 ……………………………………………………………………………………… 6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社會生活 噪聲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根據現行法律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源達標排放義務的規定,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 營活動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規定了邊界噪聲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廣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08年7月17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邊界噪聲 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 評價與控制。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785 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

                        GB/T 3241   倍頻程和分數倍頻程濾波器

                         

                        GB/T 15173  聲校準器

                         

                        GB/T 17181  積分平均聲級計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社會生活噪聲  community noise

                         

                        指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設備、設施產生的噪聲。

                         

                        3.2  噪聲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3.3  A 聲級  A 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A 計權網絡測得的聲壓級,用 LA 表示,單位 dBA)。

                         

                        3.4  等效聲級  equivalent continuous A 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等效連續 A 聲級的簡稱,指在規定測量時間 T 內 A 聲級的能量平均值,用 LAeq,T 表示(簡寫為 Leq), 單位 dB(A)。除特別指明外,本標準中噪聲限值皆為等效聲級。

                         


                         

                        根據定義,等效聲級表示為:



                         

                        Leq



                         


                         

                        10 lg      ò

                         

                        ?  T


                        =         ?

                        T



                         

                         

                        100.1×LA




                         

                        ?

                         

                        dt?



                         

                        ?      0                                ?


                         

                        式中:

                        LA—— t 時刻的瞬時 A 聲級;

                        T——規定的測量時間段。

                        3.5  邊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 所或建筑物邊界。各種產生噪聲的固定設備、設施的邊界為其實際占地的邊界。

                        3.6  背景噪聲  background noise

                         

                        被測量噪聲源以外的聲源發出的環境噪聲的總和。

                         

                        3.7  倍頻帶聲壓級  sound 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

                         

                        采用符合 GB/T 3241 規定的倍頻程濾波器所測量的頻帶聲壓級,其測量帶寬和中心頻率成正比。本 標準采用的室內噪聲頻譜分析倍頻帶中心頻率為 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蓋頻率范 圍為 22Hz~707Hz。

                        3.8  晝間  day-time、夜間  night-tim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晝間”是指6:00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 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慮時差、作息習慣差異等)而對晝間、夜間的 劃分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規定執行。

                         

                         

                         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4.1  邊界噪聲排放限值

                        4.1.1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不得超過表 1 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 1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排放限值



                        單位:dB(A)


                         

                         

                         

                        邊界外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1.2  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處無法進行噪聲測量或測量的結果不能如實反映其對噪聲敏感建筑 物的影響程度的情況下,噪聲測量應在可能受影響的敏感建筑物窗外 1m 處進行。

                        4.1.3  當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與噪聲敏感建筑物距離小于 1m 時,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室內測 量,并將表 1 中相應的限值減 10dB(A)作為評價依據。

                         

                        4.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

                        4.2.1  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內情況下,噪聲通過建筑物結構傳播至噪聲敏感建

                        筑物室內時,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 2 和表 3 規定的限值。

                         


                         

                         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等效聲級)



                        單位:dB(A)


                         

                         

                        房間類型

                        A 類房間

                        B 類房間

                         

                        噪聲敏感         時段

                         

                         

                         

                         

                         

                         

                         

                         

                        建筑物聲環境

                        所處功能區類別

                        0

                        40

                        30

                        40

                        30

                        1

                        40

                        30

                        45

                        35

                        2、3、4

                        45

                        35

                        50

                        40

                        說明:A 類房間是指以睡眠為主要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包括住宅臥室、醫院病房、賓館客房等。

                         

                        B 類房間是指主要在晝間使用,需要保證思考與精神集中、正常講話不被干擾的房間,包括學校教室、會議 室、辦公室、住宅中臥室以外的其他房間等。

                         

                        表3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倍頻帶聲壓級)


                        單位:dB

                         

                         

                        噪聲敏感建筑所處聲 環境功能區類別

                         

                         

                        時 段

                         

                        倍頻程中心

                        房間類型                    頻率Hz

                        室內噪聲倍頻帶聲壓級限值

                        31.5

                        63

                        125

                        250

                        500

                         

                        0

                        晝間

                        A、B 類房間

                        76

                        59

                        48

                        39

                        34

                        夜間

                        A、B 類房間

                        69

                        51

                        39

                        30

                        24

                         

                         

                         

                        1

                         

                         

                        晝間

                        A 類房間

                        76

                        59

                        48

                        39

                        34

                        B 類房間

                        79

                        63

                        52

                        44

                        38

                         

                         

                        夜間

                        A 類房間

                        69

                        51

                        39

                        30

                        24

                        B 類房間

                        72

                        55

                        43

                        35

                        29


                         

                         

                         

                         

                         

                        2、3、4

                         

                         

                        晝間

                        A 類房間

                        79

                        63

                        52

                        44

                        38

                        B 類房間

                        82

                        67

                        56

                        49

                        43

                         

                         

                        夜間

                        A 類房間

                        72

                        55

                        43

                        35

                        29

                        B 類房間

                        76

                        59

                        48

                        39

                        34

                         

                        4.2.2  對于在噪聲測量期間發生非穩態噪聲(如電梯噪聲等)的情況,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

                        高于 10 dBA)。

                         

                         

                        5. 測量方法

                         

                        5.1  測量儀器

                         

                        5.1.1 測量儀器為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其性能應不低于 GB3785 和 GB/T17181 對 2 型儀器的要求。測量 35 dB 以下的噪聲應使用 1 型聲級計,且測量范圍應滿足所測量噪聲的需要。校準

                        所用儀器應符合 GB/T 15173 對 1 級或 2 級聲校準器的要求。當需要進行噪聲的頻譜分析時,儀器性能 應符合 GB/T3241 中對濾波器的要求。

                        5.1.2 測量儀器和校準儀器應定期檢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使用;每次測量前、后必須在測量現

                         

                        場進行聲學校準,其前、后校準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0.5 dB,否則測量結果無效。

                         

                        5.1.3 測量時傳聲器加防風罩。

                         

                        5.1.4 測量儀器時間計權特性設為“F”檔,采樣時間間隔不大于 1s。

                         

                        5.2  測量條件

                         

                        5.2.1 氣象條件: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為 5m/s 以下時進行。不得不在特殊氣象條件下 測量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確性,同時注明當時所采取的措施及氣象情況。

                        5.2.2 測量工況:測量應在被測聲源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同時注明當時的工況。

                         

                        5.3  測點位置

                         

                        5.3.1 測點布設 根據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區域類別,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

                        源邊界布設多個測點,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筑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


                         

                         

                        5.3.2 測點位置一般規定

                         

                        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外 1m、高度 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于 1m 的位置。

                        5.3.3 測點位置其他規定

                         

                        5.3.3.1 當邊界有圍墻且周圍有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時,測點應選在邊界外 1m、高于圍墻 0.5m 以 上的位置。

                        5.3.3.2 當邊界無法測量到聲源的實際排放狀況時(如聲源位于高空、邊界設有聲屏障等),應按 5.3.2 設置測點,同時在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 1m 處另設測點。

                        5.3.3.3 室內噪聲測量時,室內測量點位設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 0.5m 以上、距地面 1.2 m 高度處,在 受噪聲影響方向的窗戶開啟狀態下測量。

                        5.3.3.4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的固定設備結構傳聲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測量 時,測點應距任一反射面至少 0.5m 以上、距地面 1.2 m、距外窗 1 m 以上,窗戶關閉狀態下測量。被 測房間內的其他可能干擾測量的聲源(如電視機、空調機、排氣扇以及鎮流器較響的日光燈、運轉時出 聲的時鐘等)應關閉。

                         

                        5.4 測量時段

                         

                        5.4.1 分別在晝間、夜間兩個時段測量。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最大聲級。

                         

                        5.4.2 被測聲源是穩態噪聲,采用 1min 的等效聲級。

                         

                        5.4.3 被測聲源是非穩態噪聲,測量被測聲源有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必要時測量被測聲源整個正常 工作時段的等效聲級。

                         

                        5.5 背景噪聲測量

                         

                        5.5.1 測量環境:不受被測聲源影響且其他聲環境與測量被測聲源時保持一致。

                         

                        5.5.2 測量時段:與被測聲源測量的時間長度相同。

                         

                        5.6 測量記錄

                         

                        噪聲測量時需做測量記錄。記錄內容應主要包括:被測量單位名稱、地址、邊界所處聲環境功能 區類別、測量時氣象條件、測量儀器、校準儀器、測點位置、測量時間、測量時段、儀器校準值(測前、


                         

                         

                        測后)、主要聲源、測量工況、示意圖(邊界、聲源、噪聲敏感建筑物、測點等位置)、噪聲測量值、背 景值、測量人員、校對人、審核人等相關信息。

                         

                        5.7  測量結果修正

                         

                        5.7.1 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大于 10dB(A)時,噪聲測量值不做修正。

                         

                        5.7.2 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在 3dB(A)~10dB(A)之間時,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的差值取整

                         

                        后,按表 4 進行修正。

                         

                        5.7.3 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小于 3dB(A)時,應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聲后,視情況按 5.7.1  5.7.2

                         

                        執行;仍無法滿足前二款要求的,應按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表 4  測量結果修正表



                        單位為 dB(A)


                         

                        差值

                        3

                        4~5

                        6~10

                        修正值

                        -3

                        -2

                        -1

                         

                         

                         

                        6. 測量結果評價

                         

                        6.1 各個測點的測量結果應單獨評價。同一測點每天的測量結果按晝間、夜間進行評價。

                         

                        6.2 最大聲級 Lmax 直接評價。

                         

                        7. 標準實施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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